來源:裝修后瀏覽:時間:2019-04-13 01:25:51
《解釋》根據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將裝修損失分為現值損失與殘值損失兩種標準。
現值損失,即當裝修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時的裝修現存價值。在合同無效場合,此種情況下的承租人已占用使用了租賃房屋的一段時間,在此時期內所享有的裝修利益應不被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內。
殘值損失,即當合同解除之時,裝修剩余“價值”的確定是以合同解除之時裝修的現值為基礎,而且不可比合同履行期間所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要低。
《解釋》按照租賃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行業慣例及交易習慣,規定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之下,承租人的附和裝修費用應于租賃期內攤銷完畢,而出租人無需補償。照此規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已攤銷的裝修費用不應列入合同解除的損失范圍內。
裝修損失如何鑒定?具體步驟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可共同委托鑒定評估機構,或者共同向法院請求指定。
二.程序。雙方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來制定裝修損失鑒定機構,該機構將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材料,并進行實地調查,最后給出鑒定的結果。
三.裝修損失鑒定標準按照專業鑒定機構所給出的結論進行。待結論給出之后,若損失不至太嚴重,可以主張維修,損失過于嚴重的可要求換新或重裝。
裝修后遇到質量問題該如何解決?有的業主會要求重修裝修,更多的會要求賠償損失。當遇到業主所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而裝修公司所答應賠付的金額過低情況下,兩家滋生糾紛如何解決,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一.看裝修合同是否對違約責任有過約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樣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也有相同規定。
二.若裝修合同中未對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約定計算方法,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業主可以要求裝修公司根據實際的裝修損失做出賠償。至于具體的賠償金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可委托相關評估機構來評估,然后由裝修公司按照評估的價值與合同中所約定價款的差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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