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裝修施工瀏覽:時間:2019-04-13 01:22:26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且具備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便可參加建筑造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助理 考試時間定為每年統一考試四次,分別是在4月、6月、10月和12月進行。對于考試時間、地點,及考試方式,各位考生須關注所在地的考試機構或培訓機構所發出的具體通知。
掛靠,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企業掛靠經營”,對建筑行業來說,即某施工企業允許他在規定的時期內以自己的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與“借用”同意,可以表述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來從事施工工作。
以下為我國法律對于禁止造價師掛靠的相關規定(全文不做更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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